2019年6月30日前,金融资管机构必定发生的九件大事!
发布日期:2017-11-21 阅读量:7532
一、2019年6月30日前,必发生的9件大事
2019年6月30日之前,金融资管行业必然会发生的9件大事:
金融资管基础设施的建设
1. 央行的资管产品信息系统的建设是首当其冲
2. 各个监管部门资管产品的登记备案系统更新和完善
3. 各个监管部门资管产品实施细则的颁布
4. 各个监管部门的资管产品系统的对接—解决穿透式监管问题
金融机构的制度与系统建设
5. 第三方托管倒逼的银行资管子公司的设立--用来解决银行不能自托管问题
6. 各银行资管子公司组织机构 、人员、制度、系统的建设
7. 各银行资管子公司对受托机构的白名单管理制度
8. 对各个金融机构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出台实施细则和系统的建设
9. 各个金融机构加强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和交易监督
二、 为什么会发生这9件大事?
因为在11月1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外汇局的重磅监管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横空出世。
此外,人民银行在《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表示,制定《指导意见》的原因是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规模攀升,需要通过制定《指导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截止2016年末资金规模情况,如下所示:
三、资管意见的监管体系
从央行的统计内容看,资管意见的监管体系如下:
四 、《指导意见》13条重要量化指标
一、80%指标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四大类:
固定收益类产品
权益类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对应指标: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80%
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80%
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二、合格投资者指标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 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购买指标: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30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 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 100万元 (同私募的购买要求)
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三、信息披露的周期
四、独立第三方
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
五、反资金池3大数字
提出“三单”管理要求: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加强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
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六、资产组合的集中度管理
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
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八、违反打破刚性兑付的惩处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九、负债杠杆统一要求
公募产品负债比例: ≤ 140%
私募产品负债比例: ≤ 200%
分级私募产品负债比例: ≤ 140%
十、分级产品杠杆要求
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级比例(优先级/劣后级)≤3:1
权益类产品≤ 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 2:1
十一、消除多层嵌套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十二、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
对于金融机构:
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
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
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对于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过渡期: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
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十三、两大重要时点
反馈截止日:2017年12月16日
实施过渡期:自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五、《指导意见》的14个要点详解
一、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据统计,截至2016年末,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如下所示: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规模攀升,需要通过制定《指导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总体思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
基本原则:
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留出发展空间
合理设置过渡期,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三、《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及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适用范围: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
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四、《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产品分类的两大维度:
资金募集方式
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
资金投向
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资管产品分类目的:
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
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资金募集方式将资管产品,分别对应不同的投资群体
资金投向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区分产品风险等级
五、《指导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 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
应当具备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建立健全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
规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六、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限制和 要求有哪些?目的是什么?是否会影响实体经济融资?
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限制非标债券类资产的五大目的:
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
减少影子银行风险
缩短实体经济融资链条
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七、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防范资金池运作的三大措施:
提出“三单”管理要求: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加强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
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八、关于资管产品的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计提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接?
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要求不同:
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提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
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
信托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十、如何管理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大类:
1.一类分级杠杆
不可分级的产品
公募产品
私募产品:开放式运作的、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 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
可分级的私募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级比例(优先级/劣后级)≤3:1
权益类产品≤ 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 2:1
2.一类负债杠杆
一类负债杠杆 公募产品负债比例: ≤ 140%
私募产品负债比例: ≤ 200%
分级私募产品负债比例: ≤ 140%
十一、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根据金融机构类型设置市场准入障碍
明确资管产品可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十二、在加强对资管业务的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监管方面的五大举措:
人民银行建立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强化根据产品类型进行功能监管
按照资管产品的业务实质属性,进行监管穿透,向上穿透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向下穿透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投资要求
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导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
十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国家规定,非金融机构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指导意见》要求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十四、《指导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设置?“新老划断” 具体如何实施?
反馈截止日:2017年12月16日
实施过渡期:自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六、《指导意见》与私募有何关系吗?
《指导意见》到底和私募有何关系吗?答案是:
与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有关
与私募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无关
七、大资管专家,为私募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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