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可抵扣70%所得税的申请表,四川也发放啦!
发布日期:2018-04-20 阅读量:7018
引言:2017年4月28日,一则重大利好政策乐了创投——创投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可抵扣70%所得税。现试点地区“8+1”的证监局,为推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地,陆续发布税收优惠通知。
2018年3月28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为四川辖区创业投资基金申请税收优惠出具年度证明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表明,办理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递交《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经证监会审批通过,可抵扣70%的所得税。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精神,此次税收试点政策范围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共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等12个辖区。
其中,截止目前,按照要求,推进创投基金享受试点政策有效落地而发布了通知的证监局共计5地。
关于为四川辖区创业投资基金申请税收优惠出具年度证明
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辖区各创业投资基金:
为落实《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推进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四川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投资基金”),可以申请税收优惠。
二、办理方式
(一)材料接收
1.经自行比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人应当现场递交《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申请表》中要求的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申请材料扫描件。(如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时间延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申请时间延误的相关说明)。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我局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出具意见
1.我局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材料、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如涉及)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进行认定。
2.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且基金管理人不存在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我局自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无异议意见的决定。
3.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基金管理人未规范运作的,我局将不出具无异议意见。
(三)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
创业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我局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
1.创业投资基金不符合《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创业投资基金认定标准及流程》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刑事处罚。
3.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4.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并已有明确结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且尚未整改完毕。
6.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且尚未整改完毕。
7.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
我局可视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优惠资格情况及投资运作情况进行事后抽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风险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对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优惠,且已被纳入失信纳税人名单的,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四川证监局综合业务处李华柳
联系电话:028-85582271 邮箱:lihual@csrc.gov.cn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