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速递】双管理人暂时“下架”,双GP+单管理人并不凉凉!
发布日期:2018-08-13 阅读量:7365
讯息万变,中基协再出新动作,私募管理人及产品登记备案方面的新要求不断涌出: 今日,在协会资管系统中进行产品备案时,“双管理人”的菜单已经消失不见。 老版: 1、提示部分:若私募基金由多家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在本页添加其他管理人信息。管理人之间应自行协商,只能有一家管理人填写基金备案信息。 2、在右下角的位置是有“新增管理人”的按钮。 新版: 系统变化: 1、协会取消“双管理人”的备案入口,意味着直接在系统层面暂停了双管理人备案; 2、提示部分消失。 协会的调整也侧方面说明了两件事情: 1、对私募行业关注度持续; 2、“双管理人”暂时“下架”,将会有暂时性的方向转移。
大家做个参考吧: 私募情况:单GP,且GP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备案填报无变化 1. GP是GP 《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的区别和责任: (1)企业债务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趋同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连带。 GP应当主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同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GP应当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3)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GP应当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 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GP应当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GP应当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GP可以用劳务出资。 2.管理人是管理人 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在中协会备案,必须有私募管理人,GP可以登记为管理人。是双重角色。 (1)基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2)《开放式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3.GP和管理人必须是关联关系。 普通合伙人(GP)是基金的出资人与运营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并同时具有对基金的管理权限;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其对基金的管理权限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如果GP和管理人不关联,那么产品将不予备案。 关键:单GP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并且需上传证明文件,否则,不能备案。正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