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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掀起“中秋自查”大潮,根本原因原来是这个?

发布日期:2018-09-19      阅读量:5345

2018年9月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深夜发布《中基协字(2018)277号》文,旨在严格规范私募基金整体报送自查情况。


上述文件涉及到的自查内容共有15项,并且要求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务必将自查报告上交。



十五项自查内容涉及哪些呢?


1.AMBERS系统备案填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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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募基金当事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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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管理人具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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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私募管理人违法犯罪行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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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私募管理人员工基金从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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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兼营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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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存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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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存在在管基金的基金类型与所登记的所选业务不一样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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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说明所管私募基金项目投资者无法正常退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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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梳理排查2019年3月31日之前到期的私募基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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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说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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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进行会计师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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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签署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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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所管理的基金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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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是否违规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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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管理人相关情况自查情况说明里,不难看出,此次自查是由中基协统一部署,其目的是落实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次发布的《中基协字(2018)277号》文,不禁让人想起数月前的阜兴系私募“爆雷”事件


这是第一起百亿级别的私募基金爆雷事件,因此在私募圈和资本市场引发震动。


投资者至今不明白,能够在中基协完成备案、有实体产业做支撑、由银行负责托管,阜兴系的问题出在哪里,百亿元资金究竟流向何方?


阜兴系私募事件暴露了行业问题和监管漏洞。


“阜兴事件之后,整个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都受到了很大冲击。面对高达近8万亿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强监管迫在眉睫。


亡羊补牢之举就是要严厉追究跑路者的责任。而前提就是明确规定失联私募立案的标准。


其实,早在阜兴系事件发生前,某地方相关行政机构就发出过自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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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此次的《中基协字(2018)277号》文,上面某地方相关行政机构要求的自查情况说明要简单得多,但是,即使如此,依然发生了阜兴系事件。


因此,作为私募行业人, 我们都能看出《中基协字(2018)277号》文中新的自查清单与旧自查相比存在重大差别,实际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的情况越来越深入。


面对时间紧,任务重,每一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做到面面俱到,稳准快地将自己的自查报告上交给中基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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