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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未完成备案登记能否对外投资?

发布日期:2017-05-02      阅读量:2637

对于不少对私募还算陌生的人而言,私募基金未备案前能否投资,是一个常见的话题。今天一起学私募就带大伙一起来看看。


一、基金业协会对于未完成备案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态度

2014年2月,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基金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私募基金方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2016年4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从基金业协会监管的角度来说,其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即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合同指引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未按照合同指引操作不存在违法风险。


二、证监会对于未完成备案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态度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015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证券投资的方式,要求在发行工作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2015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根据上述文件,证监会的态度亦是十分清晰的,即充分尊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未完成备案将无法参与证券投资以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


三、股转系统对于未完成备案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态度

(一)相关文件

2015年3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新三板业务需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2016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放宽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新三板业务的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完成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备案申请的日期。


(二)相关案例


1、申请挂牌

根据《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该公司申请挂牌时其股东之一宁波金慧丰泰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完成备案,其解决方式为宁波金慧丰泰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北京金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的内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12月16日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预计2016年12月23日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股转系统针对上述情况未进行后续反馈。


2016年12月30日,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挂牌函。


2、发行融资

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力天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16年12月,新三板挂牌企业力天钨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其中发行对象之一长江证券产业基金(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认购时未完成备案手续。其解决方式为长江产业基金出具承诺,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及案例,股转系统对于私募基金参与三板业务,前后态度是不一致的。2016年9月之后,为了提高审查效率,为(拟)挂牌公司提供挂牌、融资和重组便利,对于私募基金参与三板业务,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只需相关主体出具承诺即可通过股转系统的审查,私募基金未完成备案不会成为参与三板业务的障碍。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转系统仅是明确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并未豁免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手续,主办券商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过程中,需持续关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将承诺履行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承诺履行结果应说明具体完成登记备案的日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或私募基金编号。



四、结论

综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应当及时完成备案程序,否则私募管理人及其负责人员将会面临被责任的风险。

对于未完成备案基金能否参与对外投资问题,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基金业协会、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发布的相关文件,应当进行如下区分:


(一)证监会监管明确,未完成备案基金不能参与(拟)上市公司发行业务和并购重组;


(二)股转系统态度宽松,未完成备案基金可以参与三板业务,但是需承诺完成备案,且股转系统会持续关注承诺履行情况;


(三)对于证监会和股转系统监管体系之外的企业和产品,除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外,未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可进行投资,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限制。但是,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因此如基金未完成备案对外进行投资仍存在一定障碍。



 来源 | 一起学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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