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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诞生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30家银行,10家券商,10家保险,期待...

发布日期:2018-11-29      阅读量:6974

据央行网站消息,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战略部署,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政策导向,弥补金融监管短板,引导大型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完善系统的两条途径


《指导意见》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流程和总体方法,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


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积极推动相关实施细则尽快出台。被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参评机构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该负责人介绍称,《指导意见》主要涵盖三个环节:


一是科学评估,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


二是加强监管,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


三是建立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


此外,《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客观定量、简单可比的标准,划定参评机构范围。参评标准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或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主要规范系统重要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与识别的流程和方法是怎样的?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划定参评机构范围,确定评估指标。其中,对参评机构范围规定了资产占比和机构数量两套可选标准,其中一级评估指标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


在评估过程中,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制作数据模板,进行数据收集,计算参评机构系统重要性得分,向金融委办公室报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初始名单。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可根据其他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阈值的金融机构加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与初始名单一并提交金融委办公室。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经金融委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发布。金融委每三年对上述评估流程和方法进行审议并进行必要调整与完善。


此外,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属于一个宏观政策框架,更多的监管要求和操作细节将在未来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指导意见》发布后,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启动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逐步出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方法和附加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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