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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峰分享】PE募集阶段必备法律文本之《基金风险揭示书》

发布日期:2019-03-27      阅读量:7769

私募机构监管从严趋势明显

近年来,私募机构监管从严趋势明显。伴随着监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违规私募数量持续增多,违规行为层出不穷,2014年以来已有数百家私募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


从年初到现在已经有十多家地方证监局发布自查通知,其中大部分都涉及产品是否及时备案、适当性管理、专业化经营、关联交易、风险揭示书等。


去年7月份风险揭示书还曾经“刷屏”,协会AMBERS系统更新时新增一项上传“风险揭示书”的要求!而且在近期产品备案过程中,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合规情况也变为了高频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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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风险揭示书被处罚


近期,湖南有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能制作与公司业务相符的风险揭示书从而受到湖南证监局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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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协会要求风险揭示书应加盖募集机构和投资者的签章和签署日期。若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流动性等特殊风险的,应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部分中予以披露。


同时,在“投资者声明”部分第一项“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增加对应表述。投资者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声明”部分的十三项内容后逐一签章。


风险揭示书应何时签订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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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书怎样制作


13项风险揭示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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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风险揭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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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书的“三生三世”



第一世:立规矩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私募行业第一部纲领性的文件,也是首次把风险揭示书作为资金募集中的一项重要要求列示出来。

 

这一世只是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无论是采用自销还是委托销售模式,都需要制作风险揭示书”的要求,对风险揭示书的具体内容确是要等到两年后的第二世才真正揭晓。

 

第二世:十三项风险


2016年4月15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把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作为附件一并发出,这一指引便是私募行业一直沿用到今天的风险揭示书母版。

 

这份指引确定了风险揭示书的基本架构,包括“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二、风险揭示;三、投资者声明”三部分。

 

其中风险揭示又细分为“特殊风险揭示书”和“一般风险揭示书”两大部分,要求详细列示基金产品具体涉及的各种需告知投资者的风险,诸如“资金损失、基金运营、流动性、募集失败、投资标的、税收、其他”风险。但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部分13项投资者声明,要求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结尾“【___】”一一签名,签13次;机构投资者在该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

 

第三世:特殊风险提示


大概,私募行业两年一个轮回,2018年1月12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除了第二世中要求签署13项投资者声明在内的三大部分,还要求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的特殊风险在“特殊风险揭示”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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