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新规中的10个数字解读——重点解读140%和200%
发布日期:2016-08-18 阅读量:18884
一、史上最严新规中的10个数字
Pay attention! 传说中的“史上最严”私募新规正式出台啦!
7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善于研究的海峰小伙伴对新规进行了解读,让我们来看看《规定》中一共涉及的10个数字吧。
第1个数字: 200 (投资者人数)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 200 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第2-6个数字:1,3,2(杠杆倍数)和140%,200%(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四)股票类、混合 a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 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 2倍;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200%。
第7-8个数字:3(周期)和40%(金额)激励递延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第9-10个数字:两个80%(结构化资产比例)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术语释义如下:
(三)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 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四)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其中《规定》第四条的一段话是最值得引起小伙伴关注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200%。”
140%和200% 到底什么意思?针对这两个比例小编经过一顿推理,甚至用上了多年没用的绝杀技:X、Y以及不等式,做了如下理解:
简单来说:
结构化资管计划 总资产:总负债≥7:2
非结构化集合(“一对多”)资管计划总资产:总负债≥ 2:1
更简单来说:
假设总资产为1、资产份额也为1,两个公式负债分别:
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负债不得超过约0.2857
非结构化集合(“一对多”)资管计划总负债不得超过0.5
则由此推出:
结构化资管计划单位净值=(总资产-总负债)/1=1-0.2857=0.7143
非结构化集合(“一对多”)资管计划单位净值=(总资产-总负债)/1=1-0.5=0.5
由此可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位净值不得低于0.7143;非结构化集合(“一对多”)资管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0.5。
从比例来看,监管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比率控制的更严格,也对借助杠杆运作的基金产品的风控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No doubt!~
1、常见的降低杠杆手段有哪些?
减少负债:将资管产品里所有的负债进行整理,减少非必要负债项目。
增加资产:增加自有资产,或将有未实现收益的资产变现为已实现收益,提高资产占比以减少负债率。
2、《规定》对今后私募资管产品运作的影响:
a. 限制产品融资融券的比例,产品不能再通过高杠杆放大投资风险。
b. 限制了私募基金买卖期权、互换业务,进行远期交易业务的规模。
c. 产品应及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未实现收益资产变现为已实现收益资产,以确保基金产品的风险控制。
d.划定单位净值的合规止损线,确保单位净值对应的资产负债比不越过法规红线。
3、《规定》对此限制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规定》针对不同形态的产品做了杠杆比例限制。既是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使得金融市场的风险承担机制更加趋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