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例私募股权未备案处罚已出,如何避免成第二例!
发布日期:2017-05-23 阅读量:6106
4月13日,2017年的首单“基金未备案”处罚,由北京证监局开出!
昨日的《私募股权,6月30日前最重要的一件事是什么?》就特别指出,如逾期未及时补录新系统,则无法备案新产品。这也就意味着,私募必须抓紧时间补录更新AMBERS新系统,否则将面临基金备案不及时而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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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例私募股权未备案处罚已出,如何避免成第二例!
撰文 / 海峰科技
2017年4月13日,北京监管局对盛世嘉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开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附监管措施全文-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盛世嘉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金奎、杨洪宇、夏小红、宋梁山)
时间:2017-04-13 来源:
〔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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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盛世嘉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盛世嘉和管理的“嘉和汇金(有限合伙)-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产品”(以下简称嘉和汇金基金),截至立案调查日2016年3月28日,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盛世嘉和向1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嘉和汇金基金。
三、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盛世嘉和向投资者梁某红承诺嘉和汇金基金最低年化收益率为18%。
四、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盛世嘉和累计挪用嘉和汇金基金财产7,003,858.27元,部分资金转入金奎、夏小红、饶某青、华某、格某勒等银行账户供个人使用,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付盛世嘉和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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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节,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了充分考虑,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盛世嘉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二、对金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三、对夏小红、宋梁山、杨洪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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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7年4月11日
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不合规行为主要有: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三、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据了解,这是2017年,首例基金未备案被监管局列为处罚原因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产品备案的。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会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017年6月30日前,需完成新系统的产品信息补录更新,否则无法备案新产品!
而对于无监管、无托管的“双无”私募股权来说,资金监管协议或成AMBERS新系统补录的“拦路虎”,必须突破监管协议关卡,否则将无法及时备案新产品被受处罚。
第一例未备案基金产品处罚,已为众私募管理人敲响警钟,千万不要做基金备案违规第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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