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私募君都在聊啥?
发布日期:2017-06-01 阅读量:3402
我们可是有深度、有内涵的专业合规公众号
一日不谈合规
让我们情何以堪!!
还是聊聊合规的事儿吧。北京证监局开出了2017年首单“基金未备案”处罚后,不少私募机构都惊呼“基金备案远比想象中还要重要呀”。
那么,本期我们就来看看监管层对基金未备案持怎样的“态度”吧。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产品备案的。基金业协会将会采取措施如下:
私募机构:予以警告、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公开谴责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予以警告、取消从业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等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根据法规规定,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证监会将会“罚机构”和“罚高管”。
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高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即,可能处以罚款:3万*4=12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产品备案的,将不能参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以及新三板业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第二问: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基本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2017年6月30日前,需完成新系统的产品信息补录更新,否则无法备案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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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合规的事儿就到这里,最后祝大家“端午节快乐”~
粽情四海,海峰祝福
五月初五,端午节
海峰科技的全体员工
衷心祝您及您的家人
身体健康,平安吉祥,
端午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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